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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權(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)是指「人,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」。它主要的含義: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。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,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。[1]

解釋[]

《世界人權宣言》提出,人人生而自由,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;人人都有資格享受本《宣言》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,這些權利和自由可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、社會和文化權利兩大類。

不論其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政治或其他見解、國籍或社會出身、財產、 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。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、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,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、托管領土、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。[2]

涉及問題[]

香港居民對社會及政治事務的參與程度和形式受甚麼因素影響?他們的參與有甚麼意義?為甚麼他們會有不同的訴求?有關訴求帶來甚麼影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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