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IBS education Wiki
Advertisement

義務教育[1]指政府有義務運用公共資源保障所有適齡兒童接受的教育。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原則是強制、普遍與免費。凡是適齡兒童都應強制接受教育的義務,並且教育對象沒有階級或是出身的限制,此外還必須是免納學費的。1717年,普魯士王國開始實施義務國民教育,是全世界第一個實施義務教育的國家。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第26條第一款指出:「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,教育應當免費,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。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。」現代大部份的國家和地區都有實施義務教育,但年數和成效不一。

解釋[]

香港教育在英國殖民地時期,在1970年代之前都是一直採取精英制。六七暴動後,隨着社會的壓力,當時港督戴麟趾於1971年推行「六年免費教育」,即是6-12歲之學齡兒童,均必須接受義務基本小學教育。其後港督麥理浩於1978年實施「九年免費教育」,將義務教育的範圍擴展到初中。同一時間,作為篩選升中生的香港小學會考(俗稱升中試)被廢除,改用一套中學學位分配辦法,並增設學能測驗以釐定學生水準。隨着初中實施義務教育,香港很多私立中學都轉型為由政府資助的津貼中學,以確保初中學位的充足。

1990年代曾有聲音要求將義務教育擴展至高中,但隨着經濟衰退及一連串的教育改革,已經再聽不到此等訴求。雖然如此,大部份香港所有初中生均會接受高中教育,而學費則大部份由政府補貼,與名義上推行高中義務教育的分別不大。

於2007年10月10日,行政長官曾蔭權發表《2007-08年施政報告》宣布落實由2008-09學年起將免費教育擴展至官立和資助高中學校及職業訓練局學校,即「十二年免費教育」[3],唯最後3年不是強制教育,學生仍有權選擇是否升學。此外,政府亦宣佈由2009-10學年的小學一年級開始,在官立小學分階段實施小班教學。

涉及問題[]

為甚麼青少年被賦予某些權利和責任?

Advertisement